中国传统村落的区域内,存在文物建筑、古建筑、历史建筑与传统建筑等多种类型的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不同的建筑保护类别所对应的法律法规,其保护的法益及其重要程度、保护力度虽不同,但法益的载体在本质上的差异却并非泾渭分明,彼此交叉的面较大,同时各级财政保护资金的投入比与政策支持力度也因各自被定义的法益不同而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在制定古城古镇古村特别法时,应厘清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力度。为明晰保护对象的界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可将建筑保护分为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两级,将除文物建筑以外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建筑划分至非文物建筑,针对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两级制定不同力度的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进而科学地推动保护规划的制定与落实。
文化的保护需坚持可持续性原则,这就要求立法保护应进一步明确古城古镇古村“保护什么”“怎么保护”的核心问题。特别是目前全国古村落数量较多,各级政府投入古村落保护的财政资金和资源有限,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资源“集中力量办重中之重之事”,如何集中力量保护当务之急最需要保护的濒危古村落,是立法在确定保护内容时应着重考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建议进行全国古城古镇古村的全面排查建档,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特别是进一步推进古村落评级制度,区分“哪些是急需保护的对象,哪些是重点保护对象,哪些是一般保护对象”,有轻重缓急地,有计划、分阶段、实事求是地明确立法保护对象,实现立法保护的合理性规划。
历史建筑与文化生态立法保护并驾齐驱
古城古镇古村的保护必须是“活态”的。因为“古”也并非是一个完全封闭、固定的概念,它也是“活”的,所以我们的保护不能只是将对象“冷冻”起来,严防死守。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因而既要保护历史建筑,也要正视文化生态。完整独特的建筑文化遗产是古城古镇古村立法保护的重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也不能忽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态文化的保护。例如,平遥古城文化生态的活态传承与古城原住民的现实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让当地百姓享受文化红利,利用古城建筑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业是一件惠及民生的好事,但不能“一条腿走路”,应重视当地人文环境建设,在让世人感受到古城精美的历史建筑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古城的人文关怀。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的关切。虽然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2006年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目前出台的相关法规对手工艺的保护多数局限在物化样态,对与手工艺相关的传统知识、遗产资源、民间艺术形态以及文化环境和空间的保护相对空缺,亟待完善。笔者建议在古城古镇古村立法保护中加强包括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知识财产的保护力度,突出知识财产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价值和地位。同时,只有保护好了知识财产,才能更好地将知识财产转化成文化红利帮助老百姓改善民生。
建筑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建筑离开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便丧失了其作为文化载体的活性与生机,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保护内容上,既要注重历史建筑的保护,也要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历史建筑所在的村落的自然环境的保护。文化存在的生态性有时间性与空间性,时间上要避免出现文化断裂。空间上不能封闭自己的文化,要与其他文化互动,吸取其他文化的精华而优化自身文化。文化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三个层面上具有有机联系,构成有机的生命体才有可能生存,因此还需要优化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等生存空间,进而形成历史建筑与文化生态立法保护并驾齐驱的“活态”保护机制。以人为本,兼顾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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